房产小知识:贴息期限和金额怎么计算?
贴息政策的执行期和实际享受期有如下规定: (一)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二)如果在政策执行期内,家庭收入或贴息政策的受理标准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例: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买面积90平方米,单价3500元的商品房房一套,2002年度该家庭人均收入为13500元,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13250元,则该家庭2003年不能享受贴息政策。假如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收入为13700元,而2004年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为13800元,则该家庭可自2004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三)关于贴息政策实际享受贴息金额的计算: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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