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帮助 > 我要买房 > 房产名词字典 >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此项政策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全国ICP证:B2-20130034   ICP证:浙B2-20100070   浙ICP备10026604号   版权所有 © 2001-2019 浙江房超    客服热线:
电子公告(BBS)业务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1038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号:13304020009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