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律知识一:拆迁纠纷中民事诉讼 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就拆迁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以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拆迁许可)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对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应否予以准许? 拆迁合同的订立本身是强制性的,拆迁许可证一旦颁发,被拆迁人处于一种不得不签订拆迁合同的境地。但是其前提在于拆迁人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民事审判中,一般只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真伪进行审查,认为只要具备有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就是合法的,并不涉及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即《拆迁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料(主要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但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即通过否定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合法性,从而从根本上否认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原则上,只要存在权利救济的可能的,就应当予充分的关注。也就是说,一旦在行政诉讼中拆迁人拆迁许可被撤销,那么,作为拆迁合同主体之一的拆迁人的地位不复存在,拆迁合同将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确认无效。 因此,在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以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拆迁许可)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对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对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予以中止。 |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发布的所有信息、资料、图表等仅供参考使用,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之正确性或可靠性;网站内所有内容亦不表明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仅供参考和借鉴。
购房者依据本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图表进行房屋交易等造成的任何后果与本网站无关;本页面所提到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本网站资源部分来源于网友上传分享或公开网络,相应权利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认为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利,请您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告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说明,本网站会尽快采取相应措施。
联系方式:邮箱:2299470@qq.com,电话:0573-83671655。
|
全国ICP证:B2-20130034
ICP证:浙B2-20100070
浙ICP备10026604号
版权所有 © 2001-2019 浙江房超
客服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