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非法转租

  律师出招

  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

  张建良 律师

  案例: 某公司的王小姐与房主安先生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并一次付清房租共计2万元。两个月后,一位自称是房主的张先生找到王小姐,并出示了房产证和电表卡。原来他才是真正的房主,安先生只是半年前租了他的房子。现在张先生让王小姐选择搬走或另外交房租给他。对此,王小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安先生转租房屋没有经过房主张先生的同意,且事后张先生又不予以追认的话,那么王小姐与安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王小姐有权要求安先生返还已付的租金,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索赔。房主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与安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小姐搬走或与他另签合同。

  律师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承租费用之前,一定要对“出租人”验明身份,属于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的,需要其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出示电表卡。属于承租人转租的,则需其提供产权所有人允许其转租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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