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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问:我朋友侯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55万元商品房,贷款30万元,产权登记人为侯先生。2004年侯先生结婚,但没和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还贷一直是侯先生独自负担。

  最近侯先生要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份额。侯先生认为房子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答:在离婚案件中,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要看其取得的时间。侯先生购买该房屋是2000年,而侯先生与妻子结婚是在2004年。

  这也就是说侯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其与妻子结婚之前。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侯先生取得财产(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前,而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没和妻子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侯先生在婚后用所得收入“独自”还贷,这部分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考虑由侯先生对其太太做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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