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送家电写入合同算数吗?
张先生上月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房价为46.5万元,由于该房带有装修和家电,业主也表示愿意将家中的家电附带送给张先生,并且两人达成协议,业主在三方合同的附带条款中明确写有“附送电视机一台、空调四部、洗衣机一台”等字样。 但是,最后在交房验收时,张先生却发现房屋中的一部空调和一台洗衣机被搬走了。张先生询问业主,业主表示,因为这些是附送的家电,所以他还是有权最终确定是否赠送给张先生。张先生却认为,这些附送的家电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被写入条款,所以这些家电应该属于他所有。两人至今争执不下,互不让步。 记者就此咨询了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李锡国律师。李锡国律师告诉记者,业主在三方合同的附带条款中写明的“附送电视机一台、空调四部、洗衣机一台”等字样,构成赠与合同。因为,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均不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不是房屋附属物,因此,不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而是构成了一独立的赠与合同。如果张先生和业主签订的三方合同没有经过公证,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张先生的合同要是经过了公证,就可以要求业主给付,要是没有经过公证,则不能要求业主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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