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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商业用语,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我国法律并未就诚意金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买方违约,卖方均无权罚没诚意金,买方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卖方违约的,交付诚意金方也无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

  所以收取诚意金是开发商一种营销的方式,一般是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收取的,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定金,不具有定金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是这样操作的:购房者如果与开发商达成购房意向时交纳一定的“诚意金”,可以获得该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2万元的“诚意金”,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可以享受到5万元的优惠。

  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房者购房过程中交纳诚意金,如不购买,开发商应退回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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