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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验收完毕,入住前却发现问题该谁担责
2009年10月,李女士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购房合同对房屋内部及外墙面装修材料的品牌和型号进行了约定。在交房验收时,开发商要求李女士签署了一份房屋装修验收单,表明已对房屋及装修进行了验收。 法院判决: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按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装修设施,故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屋内地板进行更换。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外墙面装修,考虑到外墙虽未采用约定的进口涂料,但现采用釉面砖不影响房屋质量,且外墙为整幢房屋的产权人共有,其他业主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外墙不宜铲除重做。因此,通过补差价方式,即按合同约定的进口涂料与现用的釉面砖市场差价乘以购房人外墙面积的价款,赔偿了李女士的损失。 (1)正确界定入住时购房者对房屋装修及设备进行验收的性质。一般来说,购房者对房屋装修质量及相关设备验收并不具有专业技术水平。购房者在入住前对房屋的验收往往是根据开发商提供的验收单,对合同约定的屋内设备如厨房设备、浴室设施等进行数量上的核对。因此,对非专业房屋验收人员的购房者来说,要求其在签收开发商验收单时就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等专业性技术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是对购房者的苛求,也有悖公平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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